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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关于人格尊严的思想

1999-07-02 来源:光明日报 张岱年 我有话说

“人格尊严”是近代的名词,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这样的名词,但有这样的思想。在中国古代,表示人格尊严的词语,是“志不可夺”、“高尚其事”。这一思想,起源很早,大约成书于西周初年的《周易古经》蛊卦说:“上九,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”。《象传》云:“不事王侯,志可则也”。这以“不事王侯”为高尚。不事王侯即是不屈于王侯,亦即保持人格的独立。这是最古的关于人格尊严的思想。

孔子提出:“志不可夺”的观念,他说:“三军可夺帅也,匹夫不可夺志也”。肯定了人人都有不可夺的意志。他又赞扬伯夷叔齐说:“不降其志,不辱其身,伯夷叔齐与!”所谓“不降其志,不辱其身”即是保持人格的尊严,不屈服外在的势力。

孔子又说:“贤者辟世,其次辟地,其次辟色,其次辟言”。其所以辟世、辟地、辟色、辟言,即为了保持人格的尊严。孔子自己不赞同辟世,但实行“辟地、辟色、辟言”。孔子周游列国,就是为了辟地、辟色、辟言,努力保持人格的尊严。

孟子提出“所欲有甚于生者,所恶有甚于死者”。他说:“生亦我所欲,所欲有甚于生者,故不为苟得也。死亦我所恶,所恶有甚于死者,故患有所不辟也。”生命是宝贵的,但是有比生命更宝贵的。死亡是可厌的,但是有比死亡更可厌的,这比生命更宝贵的即是人格的尊严;比死亡更可厌恶的即是人格的屈辱。孟子举例说:“所欲有甚于生者,所恶有甚于死者,非独贤者有是心也,人皆有之,贤者能勿丧耳。一箪食,一豆羹,得之则生,弗得则死,呼尔而与之,行道之人弗受;蹴尔而与之,乞人不屑也”。《礼记·檀弓》所载饿者不食嗟来之食的故事即是孟子所说“乞人不屑”的例证。为了保持人格的尊严,宁死不屈。这是儒家所努力宣扬的。

人们常常引用孟子关于大丈夫的名言:“富贵不能淫,贫贱不能移,威武不能屈,此之谓大丈夫”。在这三句之前还有三句:“居天下之广居,立天下之正位,行天下之大道”。这三句也有重要意义。“居天下之广居”,意谓有行动的自由;“立天下之正位”,意谓在天地之间有一定的地位,亦即确立自己的正当地位。孟子提出“立位”观念,亦即认为每人应确定自己在天下的位置,也即肯定自己的人格尊严。这“位”不是官位,而是人格的地位,孟子亦称之为“天爵”,他说:“有天爵者,有人爵者。仁义忠信,乐善不倦,此天爵也。公卿大夫,此人爵也”。天爵即是人的道德成就。

孟子又引述曾子之言说:“曾子曰:晋楚之富,不可及也。彼以其富,我以吾仁;彼以其爵,我以吾义,吾何慊乎哉?……天下有达尊三:爵一,齿一,德一。朝廷莫如爵,乡党莫如齿,辅世长民莫如德。恶得有其一以慢其二哉!”孟子这一观点,近代学者称之为“以德抗位”,其实质是肯定品德高尚者的人格尊严,认为有道德的人决不屈于权势。

孟子又有“忘势”之说,他说:“古之贤王好善而忘势。古之贤士何独不然?乐其道而忘人之势。故王者不致敬尽礼则不得亟见之;见且犹不得亟,而况得而臣之乎?”孟子虽然游说齐梁之君,但赞扬不见王侯的贤士。孟子的一系列言论比较充分地表达了中国古代关于人格尊严的思想。

《礼记·儒行篇》提出了“可杀不可辱”的观点。《儒行》云:“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,可近而不可迫也,可杀而不可辱也。……其刚毅有如此者。……身可危也,而志不可夺也。……同弗与,异弗非也,其特立独行有如此者。……儒有上不臣天子,下不事诸侯,……不臣不仕,其规为有如此者。”这强调了刚毅精神。“可杀不可辱”即保持人格尊严,宁死不屈。“上不臣天子,下不事诸侯”即《周易》所谓“不事王侯、高尚其事”。“可杀不可辱”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。自古以来,历代都有特立独行之士,坚持自己的志操,抗节不屈。尤其在民族危难之时,如宋元之际、明清之际,更有许多志士坚持民族气节,宁死不屈,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优秀传统的一个方面。

儒家一方面宣扬“不事王侯、高尚其事”,赞颂伯夷叔齐“不降其志、不辱其身”;但在另一方面,又肯定“君臣之义不可废也”。这种情况可以说表现了双重道德观。孔子既赞美文王、周公,又同情“不食周粟”的伯夷叔齐,表现了双重标准。这是当时历史条件决定的。到了今天,君权时代已经过去了。我们一方面要强调个人的人格尊严,另一方面也要坚持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、个人对于民族的义务。这两者是完全统一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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